国际贸易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外国对我国进行送达
1)中央机关途径(我国为司法部)

外国文书--->司法部---> 有中文译本的文书,五日内转给最高院;
         ---> 英文或法文文本的,七日内转给最高院;
         ---> 不符合海牙公约的文书,退回或要求请求方补充、修正材料。


     5日内            3日内              10日内
最高院 ----------> 送达执行地高院 ----------> 有关中院或专门法院 ----------> 完成送达


送达回证
---------->最高院---------->司法部,按海牙公约要求填写证明书

证明书
---------->该国驻华使、领馆或该国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

注意:对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
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2)使领馆途径
外国驻华使、领馆可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但不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3)其他途径(外交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对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如海牙公约)的国家,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