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特殊义务 
(一)由于境外送达的特殊性,当事人有协助法院送达的义务:

1、提供境外当事人明确、具体、详尽的送达地址,以方便法院通过邮寄、外交或司法协助途径送达;

2、提供境外当事人在境内居住、活动的线索或法律规定可以代为签收的关系人的名址。

(二)根据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或者根据适用冲突规则的规定案件应该适用境外法律进行审理的,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境外相关法律,包括反映域外相关法律规则的成文法律、判例、并尽可能一并提供反映该法律内容的法律著述、法律介绍资料、专家意见。上述反映境外法律内容的资料如果是在域外取得的,应当办理公证、认证和其他证明手续。外文资料应当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