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支付中的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是指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和指示,开证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在一定条件下支付一定数额款项的书面凭证
  信用证泛指一项约定,由银行(开证行)根据该约定主动或应客户(开证申请人)邀请并循其指示承诺,在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他被指定方(如付款行、保兑行或议付行等)付款、兑付或议付。

  (二)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自身构成一种独立的交易关系。信用证关系虽然可能以其他交易关系为基础,但是,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自成一体的、独立的交易关系。
  2.信用证交易表现为纯粹的单据买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支付、承兑或议付,仅以信用证条款所要求的单据为对价。相关银行只有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在表面上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才履行付款或承兑或议付责任。开证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或其他任何客体。银行没有能力亦没有义务审查与信用证相关的基础交易关系,而仅仅是审查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在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的条款规定相一致。
  3.信用证在性质上属于银行信用,而非商业信用。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资产作为履行保证的一种担保文件。不过,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担保责任又有别于一般担保文件下的担保责任。信用证所承载的银行担保是是第一责任,即使付款人拒绝付款或破产、死亡,开证行仍然须向受益人履行其保证付款的义务。与信用证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同,银行的一般担保文件所表明的是第二位的担保付款责任。

  (三)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是指参与信用证交易的法律主体。一般地,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开证申请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通常即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
  2.开证行(Opening Bank):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3.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中规定有权享受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的人。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通常即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
  4.通知行(Advising Bank):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一般地,通知行是位于受益人同一国家或地区内的银行。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对受益人签发的、附于信用证后的商业汇票,予以买入贴现的银行。所谓“议付”(Negotiation),是指议付行支付款项以交换汇票及/或单据。仅仅审核单据而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并非议付。议付行的对信用证议付行为的实质,在于以贴现方式买入信用证所附的商业汇票及其他单据,并因此而成为信用证及其附单据的受让人。故此,议付行又时常被称为押汇银行。
  6.承兑行(Accepting Bank):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对受益人签发的、附于信用证后的商业汇票,予以承兑并支付的银行。
  7.付款行(Paying Bank):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对受益的签发的、附于信用证后的商业汇票,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的银行。
  8.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以自己独立信用的方式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证的银行。保兑行的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产生对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或承兑或议付的独立责任。
  9.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代开证行偿付其他付款行或承兑行或议付行已经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