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条款中因包装不合格导致货物运输中损坏的买卖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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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仲裁申请人:美国加利福尼亚化学制品公司
  仲裁被申请人:中国某化工进出口公司

  刘仍安主任律师是仲裁申请人-美国加利福尼亚化学制品公司聘请的中国代理律师。

  中国某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上海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中国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美国加利福尼亚化学制品公司指派的某香港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旧金山,美国加利福尼亚化学制品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化学制品公司委托中国律师刘仍安向我国某化工进出口公司提起索赔。

  被申请人辩称:货物装船前经检验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中国某化工进出口公司拒绝赔偿。

  刘仍安主任律师意见:

  本案中中国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案件裁决结果】

  仲裁委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意见,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裁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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