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出资不到位被裁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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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仲裁申请人:上海食品厂
仲裁被申请人:日本某株式会社

刘仍安主任律师是仲裁被申请人-日本某株式会社的代理律师。

上海食品厂与日本某株式会社签订了设立中日合资食品有限公司合同。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申请人以土地、房屋折合人民币1500万元及现金人民币2000万元的形式出资,被申请人以设备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生产技术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及现金人民币2500万元的形式出资。合资公司合同规定,双方出资应在合营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付,其中现金出资应在3个月内缴付。合同规定了违约条款,即:“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依期如数缴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欠出资额的5%的违约金给守约方。”
公司成立一年后,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出资进行验资,结果为:申请人应向合资公司投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申请人已经将土地和房屋交付合资公司使用,但是,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被申请人的现金出资没有到位。由于双方在出资问题上发生争议,申请人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于大部分出资没有到位。故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0万元。

被申请人辩称:
申请人投入的现金不是自有资金,是贷款取得的,出资的土地和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属违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请求没有依据。

刘仍安主任律师意见】

1、本案是一起合资双方出资争议案,根据合同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应于合营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付,其中现金出资应在3个月内缴付。但是,验资报告表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现金出资均没有到位。

2、申请人的人民币现金出资系自行贷款取得,其出资没有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为己出资。根据合同规定,申请人应向合资公司投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申请人已经将土地和房屋交付合资公司使用,但是,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因此,申请人应投入合资公司的该部分出资,应视为未到位。

3、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出资约定,所以申请人不能作为守约方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违约金。
 

4、......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意见,裁决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请求。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裁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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