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套取银行贷款 假买卖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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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甲
被告:陈乙

   王甲与陈乙本是十分要好的朋友,王甲现居住房屋登记在陈乙名下,王甲现在仍然按月偿还陈乙名下的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王甲现称此房屋是自己的,要求陈乙办理过户,遭到陈乙的拒绝,其称房屋的名字是陈乙的,产权自然是陈 乙的,只是朋友关系让王甲居住而已。王甲无奈,只有聘请刘仍安主任律师诉讼,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屋。
    刘仍安主任律师接受委托后,王甲向刘律师陈述:2010年王甲因资金困难,故请好友陈乙帮助,通过虚假买卖房屋,套取银行贷款,征得陈乙的同意后,双方就办理了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包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以陈乙名义向银行贷款。陈乙将取得的银行贷款50万元亦如约交给王甲使用,日后王甲亦按月偿还银行的贷款。房屋亦仍由王甲居住使用。2014年6月,王甲因结婚需要,向陈乙提出将房屋过户回来,陈乙却完全否认套取贷款事宜,拒绝办 理过户。
   刘仍安主任律师分析后认为,此房屋买卖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但证据方面,欲证实买卖的虚 假,可以从多个方面举证说明,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约定不完整、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即未付款及交付使用、贷款 的实际使用人、按月还贷的还贷人,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是,双方之间对套取银行贷款一事的书面协议。
    庭审中,被告坚称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产权也登记为被告名下,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定从双方签订及履行买卖合同的情况看,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套取银行贷款,而非进行 房屋买卖交易。
    法院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配合办理过户。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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