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王某
2007年10月,刘某与王某通过中介居间协商房屋买卖事宜,并于同月25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
买卖合同》,由刘某以386万元的价格购买座落于浦东新区成山路**弄**号**室产权房屋,约定首付款186
万元,并约定于三十日内以贷款支付剩余全部购房款,王某收到全部房款后三日内双方一同办理过户。刘
某在合同签订当日即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186万元。然而,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中介便通知刘某,称王某
现不同意出售房产,要么另外再加价30万元,否则把首付款退还不卖了。刘某不同意,遂找到了刘仍安律
师,希望律师能够帮助他。刘仍安主任律师听了刘某的介绍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王某不能擅自变更合同价款,刘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故建议刘某立即诉讼,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在进行了充分准备后,刘某于2007年11月5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王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刘仍安主任律师在庭审中发表如下意见:
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2、
被告主要是因为房价猛涨的因素反悔,即使允许被告以承担违约责任来解除合同,对原告明显不公平。
3、
况且被告作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一方,并不存在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故应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院最终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