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猛涨,合同签订后上家反悔,法院判决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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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

被告:王某

 

       200710月,刘某与王某通过中介居间协商房屋买卖事宜,并于同月25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

买卖合同》,由刘某以386万元的价格购买座落于浦东新区成山路******室产权房屋,约定首付款186

万元,并约定于三十日内以贷款支付剩余全部购房款,王某收到全部房款后三日内双方一同办理过户。刘

某在合同签订当日即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186万元。然而,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中介便通知刘某,称王某

现不同意出售房产,要么另外再加价30万元,否则把首付款退还不卖了。刘某不同意,遂找到了刘仍安律

师,希望律师能够帮助他。刘仍安主任律师听了刘某的介绍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王某不能擅自变更合同价款,刘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故建议刘某立即诉讼,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在进行了充分准备后,刘某于2007115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王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刘仍安主任律师在庭审中发表如下意见:

 

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2  被告主要是因为房价猛涨的因素反悔,即使允许被告以承担违约责任来解除合同,对原告明显不公平。

3  况且被告作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一方,并不存在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故应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院最终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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