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挂户口,被法院确认无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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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
被告:孙某
  2012年10月,看过六旬的原告张某找到刘仍安主任律师,向刘仍安主任律师诉说了他现在的苦衷。孙某系张某的外甥女,张某早在80年代初即通过原私房动迁分配了本市余姚路***号公房,张某及妻女一家三口的户口也随即迁入该公房内。90年代初,孙某母亲向原告提出要求将被告户口迁入张某承租的公房内,原告张某考虑到亲属关系,同意将孙某户口迁入,当时孙某年仅15岁,并未来上海居住,仍与其父母居住在杭州。1996年孙某来沪打工,但一直居住在工作单位,也并未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现孙某已经在上海结婚生子,并购买了自己的产权房屋,原告要求其将空挂的户口迁出,孙某始终拒绝。现张某想购买公房产权或出售均无法进行,无奈寻求律师的帮助。刘仍安主任律师听了张某的介绍后,耐心为其分析他的实际情况:一是户口迁出问题不能诉讼解决,目前孙某不肯迁出无非是考虑到日后动迁的利益;二是虽然其未实际居住,但户口在公房内,张某欲购买公房转产权或出售使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一定障碍。鉴于以上原因,刘仍安主任律师建议,应该通过诉讼明确其在公房内不享有居住权,同时也确认了其不是同住人的事实,为日后公房转产权扫除障碍。张某从来不知道可以通过诉讼来确认无居住权,听到这样的法律意见,心里十分高兴。故同意刘仍安主任律师的建议,立即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孙某在本市余姚路***号公房内没有居住使用权。
庭审中,被告称,被告系享受知青返沪政策迁入户口至系争房屋的,并且也想在房屋内居住,但是被告居住了三个月左右被原告赶出家门,被迫入住单位宿舍的,因此,被告对房屋是享有居住权的。
法庭辩论环节,刘仍安主任律师围绕案件焦点,即被告是否为房屋共同居住人、是否享有居住权发表了关键性的辩论意见:
一、 被告户籍虽在系争房屋,但并未实际居住满一年。
二、 被告现他处有产权房屋,亦不属于居住困难。
三、 。。。。。。。
综上两点,被告不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对房屋不享有居住权。

法院最终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在本市余姚路***号公房内没有居住使用权。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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