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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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春艳
被告:朱健强

  2014年9月,唐春艳在实在无法忍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向刘仍安主任律师求助,希望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刘仍安主任律师接受原告唐春艳的委托,代理该诉讼。

  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婚前未充分了解,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脾气非常暴躁和怪异,起初因一些小事经常打原告,后来干脆不需要任何原因,想打就打。在被告的“我要杀你全家”等恶言威胁下,原告只有忍气吞声。然而,原告的容忍更加纵容了被告的恶行,他变本加厉的毒打终于使原告忍无可忍,在居委会干部的劝说下,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

   刘仍安主任律师向法院提出如下意见:

  1、家庭暴力是法定的判决离婚的理由,因此,应该判决准予离婚;
  2、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3、......
  
  法院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 的意见,判决准予离婚,并由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

    刘仍安主任律师提醒存在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当事人注意:

  1、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除了夫妻感情破裂还存在法定的几种情形,实施家庭暴力就是一个法定的判决离婚的理由;
  2、离婚过错赔偿应该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主张:
    1)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
    2)上述行为导致了离婚。如果没有离婚,不能单独就此提出损害赔偿。
  3、要注意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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