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半,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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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韩星
  被告:胡玉刚

  2013年6月,与配偶分居多年的韩星最终决定离婚,但对方执意不肯,对于这已没有感情的婚姻来说,韩星对此万般无奈,最终韩星慕名来到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向刘仍安主任律师求助,刘仍安主任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其诉被告的离婚诉讼.

  原、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共同生活二个月后,双方就为经济开支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相互扭打,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遂于2011年末携女回娘家居住,夫妻分居至原告起诉时。在分居期间,双方无任何往来,且经济独立。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是被告不同意离婚。

  刘仍安主任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如下意见:

  1、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原、被告分居时间二年半,且期间不曾往来,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经过几轮的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 的意见,判决准予离婚。

   刘仍安主任律师提醒离婚纠纷当事人注意以下问题: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时,对于以分居为理由判决离婚的,从以下二个方面把握:

  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
  2、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也不能认定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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