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无交货证据却胜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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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原告:北京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卖方)
被告: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方)

  2014年2月14日,刘仍安主任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了这起颇有难度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出售价值36万元的零配件给被告,交货方式为被告指定的港口,付款方式为收货并验收合格后支付 70%,其余待被告将货物出口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货物发送至被告指定的天津港,被告也付款70%.但余款至今未付,期间原、被告就货款问题进行多次交涉,被告主张质量存在问题,拒绝支付余款,原告认为已经经被告验收合格,现在不同意少付货款,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找到了刘仍安主任律师刘仍安主任律师得知:因为原告与被告在此前有过五次相同货物的交易,彼此之间比较信任,所以没有留存被告指定发货的港口及提单号码等交货的证据,关于质量问题的谈话虽然可以证明被告承认收到货物的事实,可惜的是原告没有诉讼经验,并没有录音。刘仍安主任律师向原告分析到:如果对方提出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在对方;如果对方不承认收到货物,则由我方举证,较为艰难。告知了上述诉讼风险后,原告方的负责人犹豫不决,不知道风险到底有多大,面对原告的举棋不定,刘仍安主任律师针对原告的实际情况,建议其起诉,认为原告方已经没有退路,应该奋起一博!在刘律师的鼓舞下,原告起诉至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中,果然不出所料,被告并没有象往常通电话时一样提出质量问题,而是矢口否认收到货物。这使得原告方的侥幸心理彻底毁灭,只有勇敢面对!案件的焦点问题就成为了原告是否履行了交货义务。经进一步向原告询问,竟然了解到,被告并没有直接将货物报关出口,而是经二次转委托由天津一家贸易公司最终出口。这二家公司均是被告的合作伙伴,要其出具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显然是不现实的。这突如其来的情况如雪上加霜,给本来已经很被动的原告又添了个大难题。
刘仍安主任律师虽然没有看到原告已经发货的直接证据,凭原告方负责人的介绍,结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毅然相信了原告的陈述,认为确实是被告在撒谎。对于被告这种不诚信的当事人,刘仍安主任律师是从来不会服输的,擅长代理具有挑战性的案件也是刘仍安主任律师多年来养成的职业习惯!一定要查得个水落石出,用证据将法官征服!立即向法院提交了延期举证申请,准备大战一场!针对已经没有直接证据的客观情况,刘律师制订了一套通过多方调取间接证据,进而形成证据链来证实原告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的事实的调查取证方案。取证的任务由原告方工作人员和刘仍安主任律师分头进行,然而取证工作并不都是一帆风顺的。首先,刘律师指导原告向北京物流公司及天津港口仓库寻求帮助,争取取得上述单位的配合,出具发货单据及入库单、提单等关键证据;刘仍安主任律师本人带领助手则在上海凭借调查令向税务机关及外贸公司取证。克服了艰难险阻,原告方终于修成正果,预设的任务全部完成!
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发货单、发货凭证、银行入帐通知、提单、入库单等证据。在一系列证据面前,被告虽然仍然一口咬定未收到货物的事实,却不难看出其在用强装的镇定掩饰着内心的慌张和尴尬。

  刘仍安主任律师意见

1、原、被告之间的前五次交易均是由原告送货至天津港且有二次由相同号牌车辆送货;
2、发货至澳洲的提单上的货物的名称与体积均与合同项下货物一致;
3、原告于2013年7月即收货后支付了70%的货款,证明合同中的付款前提已经成立;
4、如果被告真的没有收到货物,则不会半年多时间从未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

  案件审理结果
 
  最终,浦东新区法院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意见,认为虽然没有直接的交货证据,但是通过一系列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可以推断出交货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未交货的可能性,故依法确认了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进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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