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入艺术品拍卖陷阱,律师助夺回35万拍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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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敏,男,

委托代理人: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刘仍安律师

被告:上海雅业源艺术品有限公司

   201411月,原告欲将自己拥有的藏品拍卖,便通过互联网找到了被告,2014121日,原告便从武汉携带青花鱼藻纹大盘一只来到上海被告公司办公室,与被告公司经办人周方林经理进行洽谈拍卖事宜。周方林一开始便大肆宣扬被告公司是多么的有实力、成立多年来在韩国、香港等有多家合作伙伴。周方林还说原告的青花鱼藻纹大盘可能系明洪武年间藏品,价值连城,但需要请专业机构鉴定,并称若鉴定确实为其明洪武年间藏品,则被告公司愿意以1.1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该藏品(7天内先转账3000万元到原告银行卡上),如果不是明洪武年间的,则只能拿去拍卖。周方林对原告说:普通的鉴定需要支付9万元鉴定费,加急的话需要15万元鉴定费(5天之内出鉴定结果)。原告禁不住周方林对原告藏品的高价值的吹嘘,十分希望尽快得到结果,便选择了15万元的加急鉴定。原告当天即支付了5万元,次日又支付了10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据。

125日,原告向被告询问鉴定结果时,被告给原告一个网址www.hongkongwenwu.com,称输入序列号20141205WD001NJ,即可查询。原告登录网址,显示为“香港科技中心文物鉴定委员会”,输入序列号后显示“请输入密码”,把序列号当作密码重新输入次,即显示“收藏品鉴定书”,结论为“与明洪武时期同类藏品有差异,为清早期藏品”。被告告知原告现在被告没办法以1.1人亿元来收购,但可以进行委托拍卖,并宣称其韩国合作方于20151月将在首尔举行拍卖会,推荐原告委托参加这次拍卖会。于是2014128日,原告委托朋友郑银携带另外3件藏品(龙泉窑麒麟纹大盘一只、小金币一枚、大金币一枚)代理自己与被告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合同约定了原告委托被告参加在韩国举行的艺术品拍卖会一次,拍卖基础费22万元人民币,佣金为成交价的10%等内容。原告于128日通过朋友郑银帐户向被告支付了22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据。另外,原告还依被告要求又支付了1000元作为购买被告的藏品盒之费用。

合同签订时,被告称拍卖会在20151月中旬在韩国首尔举行,在1222日原告委托朋友郑银去被告公司询问时,被告公司市场总监郭欣欣称拍卖可能在20153-4月举行,如果原告态度不好,拍卖可能推迟到11月以后。他还称:“公司把你拖到78月份、11月份,你能怎么办?你没有办法,你在公司面前你不行。公司说客户态度有问题,暂缓拍卖你能有什么办法?”郑银向其索要鉴定费发票时,郭欣欣称:“15万元算什么大钱?玩这个东西有实力你就玩,没实力你就不玩,不要搞出这么多问题来”,郑银进一步询问香港机构开检测费发票给被告了没有,郭欣欣称:“这个跟你没有关系,开了也好,没开也好,这个涉及到商业机密了,这个是公司对公司,我不知道,你也不要想看。”

原告无奈,只能聘请律师起诉被告。要求返还支付的37万元。刘仍安主任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调查发现被告公司成立于20141118日,所谓的香港鉴定机构亦是虚构的机构,被告根本未将藏品送境外检测,被告根本无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被告的行为系彻头彻尾的欺诈行为,遂于20141223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起诉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拍卖费及检测费计37万元。

嘉定法院最终采纳了刘仍安律师关于合同应予解除并返还已付款项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5万元人民币。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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