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欺诈案,二审成功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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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原告(上诉人):上海市某英语培训中心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某投资有限公司

   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1月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将某品牌英语经营管理体系的经营权特许给原告使用,期限为五年,原告向被告支付五年的加盟金10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保证金10万元(加盟结束后应返还);同时原告还应支付协议约定的其他一切费用,如果未付,或隐瞒营业收入视为重大违约,被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经支付的加盟金和保证金不退;原告应按时向被告支付月度特许权费,按当月营业收入的10%支付;如果原告在任何一个连续的12个月内两次未按时支付,则被告有权终止协议,且原告需要支付给被告违约金5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加盟金、保证金、月度使用费、材料费等至2007年11月。后被告于2008年2月起诉,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月度使用费及材料费等,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特许经营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的加盟金、保证金、月度使用费、材料费等共计40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对原告的诉请予以驳回,原告不服,故提出上诉。
   刘仍安主任律师 接受委托后,作为二审阶段的代理律师,提出以下意见:
1、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而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签订协议时没有直营店,经营期限也只有半年;
2、被上诉人声称某品牌英语系其经营管理体系,实际上该品牌根本非被上诉人之英语教学品牌;
3、........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 的意见,认定被上诉人存在欺诈,并与2008年10月终审判决: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撤销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
三、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38万余元;
四、........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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