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在被胁迫下所写欠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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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原告:上海某生产有限公司
被告:李尽宇

  刘仍安主任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代理该诉讼。

  原、被告是合作伙伴,双方多次合作,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咨询服务。2014年双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200万元,并先期支付一半。等待咨询方案得到认可后再支付另外一半,但是在被告依约交付了工作成果并已由原告应用于生产销售中后,原告反悔,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100万元,被告不同意。于是,原告采取哄骗方式将被告骗至其订好的房间内,对其实施威胁恐吓,要求其签下退款之协议,被告为人身安全,被迫签订协议。

  随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被告在被胁迫情形下所签订之协议,被告提出反诉,要求支付剩余咨询服务费100万元。尽管被告没有被胁迫 的直接证据,但刘仍安主任律师以能够证明胁迫实施的完整证据链来证明胁迫事实的存在,并得到法官的采信,以被告胜诉结案。

刘仍安主任律师提醒注意】

  对于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要充分利用间接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案件事实,充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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