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元借条是真是假?法院最终判决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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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原告:徐丽
被告:万宁

  2013年6月,刘仍安主任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该诉讼。

  原告以被告出具的30万元借条一张,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但是庭审中,被告对借条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否认借款事实,并详细讲述了该借条的由来。被告说:“原、被告曾系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被告购房一套,全部是被告出资,并未真实向原告借过款,但是因当时系恋人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表示真心,写一借条给原告,同时口头约定房产为双方共同投资,在双方分手时,已经将房屋处理,并将房屋按市场价值进行了分割,原告获得分割款共计60万元,事后,当被告向原告索要借条时,原告称借条已经被撕毁,并说彼此虽然分手,但是最基本的信任还是应该有的等等,被告轻信了原告的话,以为此事就算了结,便未再追究。”基于此,被告认为,被告虽然未向原告借过款,但是基于当时的承诺,愿意支付此笔钱给原告,而且还将房屋的投资收益分给了原告,原告就已经消灭的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权利,不应支持。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双方关于房屋分割的协议及被告付款60万给原告的凭证。
面对被告举出的相关证据,刘仍安主任律师认为,不能仅凭真实借条就高枕无忧,应该为进一步证实借款事实、反驳对方观点及证据积极调取相关证据,如取款记录等。经刘律师的指导,原告向当时取款的银行调取了提款记录,银行帐户明细显示,原告分三次提取现金30万余元的时间就在借条的时间前几天,与原告所陈述的事实正好相符。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取款记录,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而被告提交的分割房屋的协议不能体现出对原告所主张之借款的偿还,故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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