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商业公司销售合同、质押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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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原告:上海天源商业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玉华商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某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刘仍安主任律师于2013年6月接受被告的委托代理诉讼。

  原告于2013年2月11日与第三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三人提供电子跑步机和配套设备,货款总计人民币158万元。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第三人将其所持有的宝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给原告。2013年4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其中确认第三人的合同事宜由被告来继续执行,并约定尚欠货款70万元由被告代替第三人在7个月内按每月分期付款10万元的方式支付给原告,原告则相应的把被质押的股票交给被告。后在协议书的履行过程中,被告归还第一期欠款后,原告拒绝返还相应的质押股票,故被告延迟返还第二期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
 
  原告诉称:在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第三人支付货款的对价为原告的供货。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质物的返还与欠款的支付不构成对价,这不是一个双务合同,所以不能适用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或顺序履行抗辩权,被告应无条件支付全部欠款。然后原告再归还质物。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是一个双务合同,即被告分期返还欠款,原告分期返还被质押股票。原告质物的返还与被告支付欠款构成对价,应当适用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现被告已支付第一期欠款,原告应当按约定支付第一期被质押股票。
 
刘仍安主任律师意见】
 
1、 刘仍安主任律师赞成原告认为该质押合同中的被质押股票是对整个欠款的担保而不是按份担保的意见,也认为不能认定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是一个双务合同。
2、 但根据合同法法理学,两个对立债权基于一个经济上具有关联性之生活关系而发生,一方当事人不顾他方债权而行使自己债权,有违诚信原则,所以依照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在这类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应当类推适用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或顺序履行抗辩权。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律师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仍安主任律师经验总结】 
 
  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构成对价的情形。而我国担保合同并非双务合同,不存在对价给付。同时我国民法未规定这类履行抗辩权的类推适用。但刘仍安主任律师 认为,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在《协议书》中约定“在原告收取被告的第一期款的同时将上海某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质押在原告处的相应被质押股票还给被告”。当事人之间的这种明确约定其实是为了平衡双方的风险和利益关系,使欠款的分批支付与质物的分批归还产生互相制约的牵连关系,来确保双方依诚信互相履约,应当可以类推适用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诉讼程序和判决上的应用处理
 
  同时履行抗辩是延期的抗辩,需要当事人自己主张。当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时,被告提出同时履行抗辩,且抗辩权成立,那法院将如何判决呢?是判决被告败诉,还是直接做同时交换给付的判决呢?

  刘仍安主任律师提醒,实践中为达到减少讼累的功效。当法官认定被告提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后,一般会询问被告是否要求对方为对待给付,若其要求,则会判决交换给付;若其明确不要求,则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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