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不到位,法院判令缴纳注册资本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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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原告:中国某机械股份公司
被告:上海某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刘仍安主任律师 于2006年末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该诉讼。

2004年5月11日,被告作为合同甲方,原告中国某机械股份公司作为合同乙方,与其余22家单位,共24家公司签订一份联合投资合同,新设成立一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合同约定,新设成立的公司以联合投资方式设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其中甲方、乙方各投资50万美元,各占注册资金的30%;各方投资在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45天内全额投入。关于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认缴投资额的5‰作为违约金;任何一方如延迟支付投资款,应按日支付延迟投资款的1‰缴付滞纳金,最多不超过10万美元。该公司于2004年7月11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
2005年12月22日,该公司向被告签发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转帐支票。该公司还在2005年间以利息名义先后支付给被告人民币7526011.2元。 

  原告认为,被告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其委派之便,初期隐瞒其未按约向该公司投入注册资本金的事实,还擅自从该公司帐户上划转财产,故被告违反合同且侵占该公司巨额财产,侵犯了原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缴纳应向该公司投入的资本金50万美元并支付滞纳金10万美元;
2、被告向该公司返还人民币5752.6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1724.65万元。 
被告认为,被告债权债务全部并入该公司,经折抵后被告不仅已经对该公司足额出资,还尚有多余,所以被告划转了5000余万元。

刘仍安主任律师 意见: 

1、根据联合投资合同及审计结论,被告按合同规定应缴纳的现汇50万美元实际并未到位。被告应当承担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2、被告未能履行联合投资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违反了合同规定,应立即向该公司缴纳其出资份额,并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被告所谓以债权债务抵冲的方式完成了出资义务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 的律师意见,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司缴纳注册资金50万美元;
二、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该公司逾期投资滞纳金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该公司人民币5752.6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1724.65万元。
 
【刘仍安主任律师 提醒注意】
 
 本案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当事人的确定

  关于是否应当追加其余股东参加诉讼问题,刘仍安主任律师 认为,目前我国并无法律明确规定股东派生诉讼中其他股东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因此,无需追加所有其他股东参加诉讼。
 
  二、债权能否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
 
  被告将挂在该公司帐上的债权、债务相互折抵后,认为扣除债务、应缴出资外还余5000余万元,即从该公司账上划走相应数额的款项。然而,实现债权虽有不确定性,但债权有实现的可能,因此不能将债权出资一概排斥在合法的出资方式之外,如果债权的实现具有较高的确定性,且严格限制其占资本总额的比例,并且在债权实现后办理了转为资本的必要手续,这样的债权出资应当予以认可。

  三、......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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