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有限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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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问题是所有律师、参诉人、人民法院的永恒问题,执行难,在司法实践是指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本案就是一个某有限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的执行案件。
 
【简要案情】

申请执行人(原告):上海、浙江、北京等地共10多个供应商
被执行人(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被告):韩某某(上海某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最大股东)

被告韩某某滥用董事职权,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转移资产。原告通过诉讼程序取得胜诉,但判决生效后在强制执行阶段遇到了执行困难。
 
刘仍安主任律师 是原告上海某供应商的代理律师。
 
【最终执行结果】
 
在刘仍安主任律师 的帮助和多方的努力下,成功地解决了执行难问题,为被代理人挽回了损失。
 
【刘仍安主任律师 提醒注意】
 
在查找被执行财产时思路要朝外,不能死盯着企业,查它的外围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影响到执行的效果。刘仍安主任律师 认为,作为一个优秀的执行代理律师,必须能够深刻的理解和娴熟的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对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把握定性问题。这项的处罚侧重点是案外人(因被执行人是当然处罚人),而表现形式是“恶意串通”。转移的财产包括正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只要是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对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法律只规定了处罚情形,而对被转移的财产如何处置(是否追回、如何追回)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刘仍安认为,在这一法律空白处,法院应当依照立法精神和相关法理先通知案外人交回财产,拒不交回的裁定其承担责任后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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