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出资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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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隐名出资人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隐名出资可分为完全隐名出资与不完全隐名出资。
完全隐名出资是指隐名出资人只认购公司的出资,由显名出资人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权利。
不完全隐名出资指隐名出资人不仅认购公司的出资,同时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权利,而显名出资人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系。
2、根据隐名目的的不同,隐名出资可分为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与非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
规避法律型隐名出资。我国的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如国家机关不得开办公司,外方投资不得低于某一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等。为规避这些限制,有些出资者采取隐名的方式进行投资。
非规避法律型隐名出资是指有些隐名出资并非出于规避法律的原因,而只是由于隐名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而以隐名的方式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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