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冒名股东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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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名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如死人或者虚构者)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投资者。

  冒名股东的情况较为复杂,实践中也并不常见。就冒名者的动机而言,也不尽相同。如果冒名者的动机是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应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冒名者承担。如果冒名者的动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

 

  这种情况下,冒名者应当办理更正登记等有关手续,恢复其真面目。而被冒名者,由于其不是真正的投资人,又没有出资的意思合意,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认定其为公司股东。在被冒名者属真人的情况下,因被冒名而遭受的损失,应由冒名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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