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的转让的效力



资深主任律师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武宁路19号(长寿路口)丽晶阳光大厦1511-1515室
手机:13341686683
电话:021-62329717
传真:021-52560838
Email:liurengan@sina.com
来访路线:(13 36 40 54 63 94 106 136 223 316 837 922 941 948等公交)

本所位置图>>

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有两种情况:


(1)受让人明知或者应知出资瑕疵而接受转让的。


对于转让人已向受让人如实告知股权存在瑕疵的真实情况,受让人同意受让股权的,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2)受让人未告知或受让人不明知,为瑕疵股权的。


瑕疵股权在转让时,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股权瑕疵的真实情况,对股权瑕疵情况,受让人不明知或应当知道的,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转让合同。

 





All Rights Reserved.© 2007 Copyright.上海资深主任律师网.
资深主任律师:刘仍安(上海资深主任律师) 手机:13341686683 办公室直线:021-62329717 传真:021-52560838
沪ICP备07002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