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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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经济诉讼以中,原告人提起诉讼时,在确认了该诉讼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之后,就面临到向何级、何地法院起诉的问题,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问题,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1、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下列案件,由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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