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导致股权转让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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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企业投资者合并或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而导致股权变更的,企业除报送第一条的1至6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同时报送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股权获得人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由于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守约方投资者单方面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股权或更换投资者,导致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守约方投资者除报送第一条的1至6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原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若违约方从未出资的,提交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若违约方部分出资的,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2)若有新投资者参股,还要提交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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