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质权导致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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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导致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除应向原审批机关报送第一条的1至6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同时报送质权人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如质押合同等)、及股权获得人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定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原审批机关审查,获批复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1)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2)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定的质押合同;
(3)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4)验资报告。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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