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原告:A公司
被告1:姜某
委托代理人: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刘仍安主任律师
被告2:汪某
原告A公司诉称:B公司系由两被告出资设立,并于201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2011年1月,经法院判决B公司应该支付原告货款、违约金等共计82万元。至今未付。2013年6月,原告依法提起对B公司强制清算,但因B公司无法提供帐册文件,无法进行清算,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两被告作为B公司的股东,应当因不能清算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等共计82万元。
被告1姜某找到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刘仍安主任律师,称其根本对B公司的存在完全不知情,被告2系其侄子,只知道他在外面做公司,但从不知道自己何时成为公司股东。只记得90年代将身份证借给了妹妹办理固定电话登记,有可能是那时被被告2拿去冒用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
刘仍安主任律师根据委托人被告1的介绍及庭审情况,分析后提出:
1、被告1从未去工商部门办理过手续,亦未签署过股东会决议等任何公司文件,现公司工商登记中相关文件上被告1的签字均非被告1本人所签,故被告1无意成为公司股东;
2、确实存在借用身份证的情况,导致被告1所称的身份被冒用的可能性极大;
3、被告2亦认可被告1并未参与公司经营。
综上,被告1登记为公司股东,但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判决债务由被告1承担。
为此,刘仍安主任律师首先申请笔迹鉴定,然后申请法院调查固定电话安装的时间及地点。
经鉴定,B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被告1的签名均非被告1所签。
被告2称:被告1确实未参与公司经营,但其身份证亦系交给办证公司办理的,具体情况不知。确实借用过被告1的身份证办理固定电话由B公司使用,但被告1向被告2询问过该电话的使用情况的。愿意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经过审理,结合笔迹鉴定结论及固定电话安装情况,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1无成为B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进而不应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驳回了原告对被告1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2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声 明:
1、如需查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请到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刘仍安主任律师办公室。
2、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不便在此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