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男
被告:金某,女
2012年,被告代表上海***鞋业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进货,截止2012年12月累计欠原告货款148万元。2012年12月19日,上海***鞋业有限公司经两股东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和李某二名股东。2013年2月8日经上海市某区工商局核准注销,在注销文件中被告承诺:公司债务已经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然而,原告并不知道被告将公司注销的事实,因为被告仍于2013年2月8日在欠条上加盖了上述公司的公章,并称认账但无钱付款。后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以货未出售为由推托,并未提及公司已经注销之事。
原告见被告无意付款,故找到刘仍安主任律师,准备诉讼,刘仍安主任律师
经过调查后,发现公司已经注销,且并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仅在报纸上做了公告,不能免除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故建议原告起诉清算义务人即股东被告,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意见,判决:
被告对公司所负对原告债务148万元承担清偿责任。
声 明:
1、如需查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请到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刘仍安主任律师办公室。
2、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不便在此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