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申请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刘仍安主任律师
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4月,上海***技术有限公司全体四位股东决议解散,并成立了清算组。公司决议解散时,尚有大量生产设备、应收帐款、存货等资产可供分配,除了4个工人工资等小额应付款外,并无其他债务。因此,公司如果正常清算,可以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的剩余财产至少有1200万元。而控股股东企图将上述设备、存货存放于其投资的其他公司的厂房内,以收取巨额租金来消耗清算后可供分配财产,导致清算组成立8个月后仍未开始清算。
2012年12月底,小股东林某慕名找到刘仍安主任律师,寻找解决的办法。刘仍安主任律师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告知林某:你公司的情况已经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强制清算申请的条件,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在法院主持下清算。林某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建议,立即聘请刘仍安主任律师代理强制清算诉讼。
开庭时,被申请人公司的代理人拿出了之前公司股东签字的关于部分款项的决议,要求按原定条款执行,林某代理人刘仍安主任律师指出:首先,应确定截止今日可供分配财产数额,这其中涉及到相关租金等费用是否应予扣除等问题。其次,才是分配比例问题,至于之前的决议是否有效,要视签署时的情况及条款的具体内容是否明确等来结合确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上述建议,林某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就清算中的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一致,清算完毕。通过此次强制清算程序,林某最后共分得236万余元,远远超出其心理预期。
声 明:
1、如需查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请到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刘仍安主任律师办公室。
2、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不便在此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