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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涉外婚姻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涉外婚姻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84]63号 一九八四年八月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涉外婚姻几个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关于涉外婚姻几个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自颁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后,各方面反映是好的,办事效率也有所提高。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提高对中外通婚的认识。目前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中外通婚要“放宽、快办”的指示理解不深,“左”的思想影响仍存在。有的把中国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视为受资本主义的影响,视为不正当的行为,甚至加以阻挠。应该看到,中外通婚在我国历史上早已存在,不同国籍的人互相通婚,在近代更是通常的事情。我国已把“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写入宪法,只要男女双方符合我国婚姻法和关于中外通婚规定的条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各部门要在干部中进行宣传教育,加深对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中外通婚指示的理解,排除“左”的思想干扰,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修订《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3]128号文件)的规定办事,以保证中外通婚的正常进行。 二、清理过去关于限制中外通婚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颁发后,有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过去限制中外通婚的规定没有进行相应的清理,一些老的规定没有废除,影响着新《规定》的贯彻执行。因此,我们建议,一切国家机关,应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为依据进行一次清理,凡与此相违背的规定,一律撤销。关于学生、学徒工,在学习、学徒或见习期间不准结婚的规定,也适用于涉外通婚问题;涉外工作单位可以作出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与外国人谈恋爱,违反者可予以辞退的规定,对违反本单位规定者应按本单位规定处理。但对他们的结婚问题,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对要求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其所在单位(包括退学或辞退后的原所在单位)应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向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由涉外婚姻登记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审查是否准予登记结婚。单位对当事人同外国人结婚有异议的,可同时将意见通知涉外婚姻登记机关,供其审查时参考。对拒不出具证明的单位,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代表政府进行督促。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修订《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的请示通知(国发[1983]128号文件)精神办理涉外婚姻登记。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应会同外事、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上海离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