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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方出资购房给女方,分手后仍判归男方 | ||
2020年8月,王某(男)出资买房,考虑到日后结婚,故将产权人登记为热恋中的女友姬某,并以女友姬某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150余万元。不想,未出半年,双方即因琐事分手,并签订《分手协议》: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姬某11万元补偿。但当王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姬某又反悔,称已经合好,不同意房子过户。王某忐忑不安,认为房子登记于姬某名下,就是她的财产,即使有一份协议也无济于事。心急如焚的王某找到了刘仍安主任律师
,刘律师分析后建议王某诉讼解决。 庭审中,对方仍称房产以登记为准,且协议没有履行,双方没有分手。中国银行作为第三人表示,在原告一次性清偿贷款的前提下可以注销抵押登记。 刘律师发表如下意见: 1、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 2、房屋虽登记于被告名下,但房款均由原告支付,如果双方未结婚,从公平角度讲,判决归男方也合情理,且男方已经自愿补偿11万元。 3、。。。。。 法院最终判决: 1、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 2、被告偿还上述150余万元贷款,注销抵押; 3、被告偿还贷款的本息等费用由原告承担。 (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所以不能在这里公开判决书内容,如果需要查看,可以到刘仍安主任律师办公室阅读) (上海离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