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最新优惠信息 联系方式
  首页 >> 离婚损害赔偿 >> 离婚损害赔偿之请求权的基础
离婚损害赔偿之请求权的基础
 
  损害赔偿系民法之核心,损害赔偿之发生有基于侵权行为的,亦有基于法律行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行为,但如果仅根据《民法典》1091条之规定,尚难以下结论,因为该条仅规定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海离婚律师)





本站首页 | 本站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All Rights Reserved.© 2000 Copyright.